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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0/30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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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丁○○        甲○○        己○○        辛○○        乙○○        丙○○        戊○○        庚○○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七十四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己○○、辛○○、乙○○、丙○○、戊○○、庚○○部分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撤銷發回部分: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莊榮兆自訴被上訴人丁○○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 刑事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 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 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二、上訴駁回部分: 查上訴人莊榮兆自訴丁○○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法院就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及丁○○部分,認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丁○○部分,以裁定移 送原審法院民事庭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該裁定不得抗告, 已告確定。上訴人竟就丁○○部分一併提起上訴,顯非適法,此部分之上訴,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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