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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30

侵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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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上 訴 人 日商東急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樹   被 上 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因告訴被上訴人(業務)侵 占案件,於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被告甲○○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提起第三審上訴 ,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予以 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一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本院 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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