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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1/25

妨害自由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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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時代天然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葉 明 哲   被 上訴 人 丙 ○ ○         乙 ○ ○         甲 ○ ○         丁 ○ ○         陳李木莉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一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之訴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上開所稱刑事訴訟判決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丙 ○○、乙○○、甲○○、丁○○等妨害自由、毀損、竊佔等罪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 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是即不能認為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因而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陳李木莉未經原審判決,上訴人竟將之 列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非法所許,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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