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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1/28

強姦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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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一號 上 訴 人 甲 O 被上訴人 劉進祥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強姦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 度附民上字第三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 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 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 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 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 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 法官吳昭瑩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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