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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1/29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92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林謝碖   被 上訴 人   (即被告) 乙 ○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部分 ,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乙○無罪之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二一號), 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 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 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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