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12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9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七號   上 訴 人 陳英女   被上訴人 甲○○        乙 ○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更㈠字第三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 明。所謂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 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亦駁回上訴人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縱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業經本院認為 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前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 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