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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8/09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非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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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七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確定判決(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九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八九一號、一六八八八號),認為違法,提起非 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縱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 ,如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 銷,諭知不受理。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一六八號解釋。 本件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下旬起至同年十一月六日止,在台北縣新店市○ ○○路八十六號三樓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之事實,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三二二號暨第一六一五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惟同一事實,同署檢察官又於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在同一法院重 行起訴(八十四年偵字第八八九一號暨一六八八八號起訴書),先起訴之案件,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判決時(八十三年易字第五四二八號),後起 訴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易字第五九一四號)尚未確定,其後於八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應為二十五日之誤)始告確定,有各該案卷證可稽,揆之首揭大 法官會議解釋,本件原確定判決即屬違背法令,應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 受理,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 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云云。 本院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縱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 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 ,固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第一六八號解釋在案,惟如先起訴之案件於判決時,後 起訴之案件已判決確定者,自不得援引該解釋撤銷後起訴之判決。本件被告甲○○自 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下旬起至同年十一月六日止,先後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之事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一三二二、一六一五○號提起公訴後,同署檢察官又於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在同 一法院以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八九一、一六八八八號重行起訴。該先起訴之案件,於 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經第一審以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二八號判處罪刑;而後起訴 之案件,亦經第一審於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九一四號判處有期 徒刑柒月,因未上訴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檢察官不服先起訴之八十三年 度易字第五四二八號判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為 判決時,後起訴之案件早已於同年之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有各該案卷可據。亦即先 起訴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已發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不得就 後起訴之案件為程序判決。上訴意旨指摘後起訴之判決違法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 不受理,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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