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0/03

賭博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非字第2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一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男 右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第 一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雄簡字第八三○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四六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四年九月 二十六日以八十四年度雄簡字第八三○號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嗣於同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確定在案。惟查該被告早於原審判決前,即八十四年九月九日死亡,有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乃原審不依上開法條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竟仍為有罪之實體判決,顯有違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云云。 本院按提起非常上訴,以對於確定判決始得為之,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 定甚明。本件被告已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九日死亡,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證字 第八四九五九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見同署八十五年度執罰字第五一一號 卷),原審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判決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規 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竟仍判處被告賭博罪刑,其判決固屬違背法令。惟被告既已 死亡,其訴訟主體已不存在,判決自無從為合法之送達。原判決雖於八十四年十月二 十日送達被告之母陳郭富美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七頁),然並不發 生送達之效力,其判決不能認為業已確定,上訴人對之提起非常上訴,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九 日 Z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