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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0/23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非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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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風化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四年度少連偵字第二八一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審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未經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審判庭,係由審判長楊照男、法官葉麗霞、楊炳禎三員出庭審理。有審判筆 錄可稽。同年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亦係由該三員出庭宣判。亦有該宣判筆 錄可考。而參與判決之法官,卻係審判長楊照男、法官黃賽月、楊炳禎三員。法官黃 賽月未參與審理而參與判決,揆諸首開規定,顯屬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云云。 本院查未經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九條第十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 審判時,係由審判長楊照男、法官葉麗霞、楊炳禎三員出庭審理,同年月二十九日上 午十時宣示判決,亦由該三員出庭宣判,各有審判及宣判筆錄可稽。而參與判決之法 官,卻係審判長楊照男、法官黃賽月、楊炳禎三員。法官黃賽月未參與審理而參與判 決,自屬於法有違。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屬正當,應由本院將原 審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一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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