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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3/07

侵占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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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依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二十二日生效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 ,其第三百七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 諸該法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甲○○被訴業務侵占罪,經檢察官於八十五年三月 六日提起公訴,同年月二十八日繫屬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見一審卷第一至二頁)。 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查該 罪名係屬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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