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3/07

竊盜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 訴 人 即   甲 ○ ○之母 張貴蘭 右上訴人等因甲○○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 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五年度營偵字第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依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其第三 百七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該法條 之規定自明。查上訴人甲○○被訴加重竊盜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 日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款提起公訴,同年月十三日繫屬於第一審 法院(見一審卷第一至三頁)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依上開條文論處罪刑之判決,而該 罪名係屬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