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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3/12

殺人案件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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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七號   上訴人 甲○○ 男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第二審判決(八 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 第四九○一、四九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所謂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其上訴 係本於代理權之作用,此項上訴權之行使,必以被告之生存為前提,若被告業已死亡 ,則訴訟主體已不存在,其原審辯護人即無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餘地。經查本件被 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六日死亡,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 書一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本件訴訟主體已不存在(再審例外),被告原審之 辯護人竟於被告死亡後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揆諸前揭 說明,其上訴顯違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八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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