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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3/27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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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 七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算至同月二 十七日屆滿,其期間之末日,並非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乃上訴人遲至同月三十日始 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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