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4/11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五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二○○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迭次之自 白,證人賴○貞、黃○絨、陳○雲、蔡○文所供,警制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場紀錄表,及經警當場查扣之監視器、簽到(支出)簿、報紙刊登表等證據,認定上 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 為為常業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意旨,就原判決上開明確之 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隻字片語表明,徒謂上訴人原有正當職業,經友人說 服,方投資經營本件之美容中心云云,僅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自不得據為適法之第 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既應為程序上駁回 上訴之判決,上訴意旨,請求本院給予自新機會及准予易科罰金,皆無從斟酌,亦於 法不合,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