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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4/11

殺人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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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之母 黃陳美枝   被   告 甲 ○ ○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洪幼珍律師         李昆南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重訴字第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六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二、五五三四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所 明定。本件上訴人黃陳美枝為被告甲○○之母,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原審所為第二 審之判決,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查該被告現已成年,上訴人已無法定代理人之地 位,即無獨立提起上訴之權,其上訴殊非法之所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法官 洪 清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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