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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4/17

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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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 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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