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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4/17

盜匪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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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五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人 即   被告之配偶 李秀菁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六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上訴意旨泛稱:原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不載理由 或所載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既未具體指摘,自非適 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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