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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16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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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號   上訴人 甲○○ 男           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四月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按依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 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七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 甲○○所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 品罪,其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屬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 強制辯護案件。原審雖曾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但公設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到庭為 辯護時僅稱「如辯護意旨書所載」。然卷內並無所謂辯護意旨書存在,顯與未經辯護 無異。按諸首開說明,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即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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