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17

瀆職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號   上訴人 王世唐   被 告 國防部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凟職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九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 年度自字第七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被告國防部係政府 機關,並非自然人,無犯罪能力,不得為刑事被告,依法不得對之提起自訴,其對國 防部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六條各罪,自不得提起自訴 ,乃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已敍明其判決不受理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 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諭知不受理,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 不當,並無一語涉及,自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