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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5/09

竊盜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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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 十一日起訴,同年七月五日繫屬於第一審),原判決將第一審判決撤銷,仍適用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其他相關法律論處上訴人連續踰越安全設備 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刑。經核該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 ,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 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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