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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5/09

背信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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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七號   上 訴 人 鄧海波   被  告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 年度自字第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乙○○、甲○○背信,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 條罪嫌,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 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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