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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5/21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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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八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繼鋒律師         歐榮宜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 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十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八日晚上,藉詞邀鄭○珠至 其經營之鈺鉅鉅茶坊見面,先調兩杯酒請鄭女飲下,乘其醉倒該店內,與心神喪失相 類情形下,偽稱載其返家,而投宿台中市○○路○段○○號愛丁堡汽車旅館廿八室, 於其不能抗拒而姦淫鄭惠珠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處上訴人對於婦女 ,乘其與心神喪失相類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有罪判決對於有利被告之證據不予採信者,應敍明其理由。被害人案發後至 台中榮民總醫院就診,會診婦科無精子反應,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按(偵查卷第卅一 頁)。證人黃意如迭次證稱,八十三年八月九日下午被害人至被告經營茶坊與被告聊 天,和往常一樣,並無異情各等語(更一卷第五十九頁反面、一審卷第四十八頁), 此等有利被告之證據,何以不足採信,原判決恝置未理,自有理由不備之違誤。㈡審 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均應詳查審認,苟非調查之徑已窮,仍難遽為有罪 或無罪之認定。本件被告及被害人對案發當晚究係飲酒或喝含不明藥物之飲料致昏迷 不醒,雖各執其詞,惟被害人被姦淫後,全身無力、嘔吐,先後至台中榮民總醫院及 省立台中醫院急診,則屬事實,其間似難謂無關係,此部分自應就究飲何酒﹖酒精成 分如何﹖不明藥物摻入飲料是否有此症狀各等情,深入查證,期無枉縱,原審率為認 定,證據之調查尚有未盡。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仍應認有發回 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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