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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5/29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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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一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 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 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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