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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23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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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終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除死刑或無期徒刑應送本院覆判者外,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持 有毒品案件,原審係維持初審法院依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論以持有毒品罪,並處有期 徒刑二年二月之判決,依首開說明,即不得再行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 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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