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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6/19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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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一八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甲○○之警訊自白,與被害人(姓名保密)及其母方○○之 指訴,暨被害人處女膜破裂之診斷證明書等卷內資料,認定上訴人有以強暴之方法, 致使當時未滿十四歲之被害人不能抗拒,而予以姦淫既遂之事實,因而維持第一審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論處上訴人強姦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所辯,伊僅以陰莖在被害人體外摩擦 ,並未擦入陰道內,且當時被害人並無抗拒之行為等語,認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亦已依據卷內事證詳予指駁。上訴意旨雖謂,被害人除其處女膜破裂外,渾身上下並 無任何傷痕,且其陰道內亦無精液之留存云云,並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第查主恩醫 院當初係僅就被害人之處女膜有無破裂為檢查,則其診斷證明,僅就此項檢查結果為 記載,乃屬當然,原判決已有說明。又原判決並未認定上訴人在被害人體內射精,是 所謂陰道內無精液留存,乃係對於判決無關之事項任為爭論。上訴意旨,既未依據卷 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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