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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02

詐欺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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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三三七○、三三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 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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