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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25

竊盜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4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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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 字第八七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七月四日亦已 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七月十一日始行 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十六條第二款所列案件,惟本法修正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 依本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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