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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31

貪污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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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九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審 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云云,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 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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