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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8/14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4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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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間明知其長女呂○○(依法不揭露 其真名)係七十年○月○日出生,尚未滿十四歲,竟萌姦淫之邪念,基於概括之犯意 ,自八十二年七月間某日凌晨一、二時(即呂○○就讀國小五年級將升六年級之暑假 )起,在其花蓮縣壽豐鄉○○村○○路○○號住處之呂○○與呂○毓(甲○○之次女 )共睡之臥房內,將熟睡中呂○毓支開或趁呂○毓熟睡之際,而將呂○○予以姦淫, 平均每隔一星期或半個月一次,迄八十四年二月間某日晚上八時許,又在其上開住處 自己臥室內,將呂○○予以姦淫一次。嗣呂○○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因逃家深夜 在外逗留,為警帶回訊問,吐露上情並提出告訴,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 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按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 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本件告訴人呂○○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鑑驗結 果,認告訴人對「係氣憤爸爸常打媽媽而告爸爸強姦嗎﹖」所為回答:「不是」係呈 不實反應,有該局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刑鑑字第○○○○○號函在卷可按(一審卷第 七十六、七十七頁),詎原判決理由竟謂告訴人呂○○並非氣憤父親常打母親而告父 親強姦等語,核與上開鑑驗通知書所載內容全然相反,難謂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㈡上訴人一再辯稱其妻伍○蘭於八十二年十二月間離家前,均與其同房睡覺,其不可 能姦淫呂○○等語。而伍○蘭亦證述:「……我問我女兒呂○○,她父親有沒有對她 怎麼樣,她說沒有」並表示其離家前上訴人並未常至其女兒房間睡覺等情(見一審卷 第三十二頁),與上訴人所辯尚相符合。原判決對於上開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未說明 其何以不足採之理由,亦嫌理由不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 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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