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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8/14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4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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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五號   上訴人 甲○○ 男民國四十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 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另案在監執行,無在 途期間可言,截至六月十六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 休息日,乃竟延至六月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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