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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31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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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 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上訴人甲○○犯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非法販賣化學合 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之事實,已詳敍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指原判 決科刑失之無據,毫無矜恤之心,調查程序草率,心存成見,不能使上訴人心服,請 求詳查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如何違背法令或不適用法則或如何 適用法則不當,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轉讓禁藥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被訴轉讓禁藥(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部分,不服原 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 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亦應予駁回。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此觀該條之規定自明。上訴人被訴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第二審法院逾期,原 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查該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 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竟亦提起上 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本院為法律審,上訴提出診斷證明書一件,無從審 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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