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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0/30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6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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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 度偵字第二六一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依共同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論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量刑過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 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上訴 人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影本一份,無從審酌,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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