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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1/06

侵占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6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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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二號   上訴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丁○○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四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 五年度自字第三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丙○○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 十八日向第一審法院自訴被告乙○○等業務侵占等罪案件,如成立犯罪,係犯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四十二條 第一項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 罪、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毀謗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查該罪分別屬於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二、五、六、一、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 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楊 商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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