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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1/26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6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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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六年度偵字第七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送達於上 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九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 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九月二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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