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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1/28

盜匪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7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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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九日第二審更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 年度偵字第九六九一、一一一八六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五 七六一、六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公訴不受理。 理 由 按案件因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三審法院就被告死亡事項,得依職 權調查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三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甲○○被訴加重竊盜及強盜罪,經原審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宣判,撤銷第 一審此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上開罪刑,上訴人不服,於八十六年(聲明上 訴狀誤載為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後,因急性胰臟炎於同年十月四日病逝 ,有其妻許麗菁於同年十月九日所遞刑事陳報狀並檢附戶籍謄本各一份附本院卷可據 。上訴人既已死亡,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撤銷,改判 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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