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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2/21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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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九○八○、九九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桃園縣蘆竹鄉○○路○○○號新影視廣場之負責人。 明知「新艾曼紐世界魔幻之旅系列」錄影帶為鍗國影視有限公司(下稱鍗國公司)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間,在上址擅自重製上開錄影帶, 意圖出租。又基於概括之犯意,並先後擅自以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迄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時許,經警在上址新影視廣場內當場查獲 ,並於櫃台下扣得重製錄影帶「新艾曼紐世界魔幻之旅系列」二捲。案經鍗國公司代 表人林南宏具狀告訴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甲○○意圖出租而擅自重 製他人製作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牽連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 之罪,惟該二罪名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人鍗國公司 提出證明渠有告訴權之讓渡協議書影本(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八○號卷第十九頁 ),係由翔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所出具,為私文書,究否真正﹖且該翔升文化事業有 限公司是否有權授權﹖均非無疑;該讓渡協議書記載讓渡「發行權」予鍗國公司,鍗 國公司縱使取得「發行權」,能否認為即擁有著作權,而可以提起本件告訴,亦非無 研求之餘地;又查扣之「新艾曼紐世界魔幻之旅系列」錄影帶係法國人拍攝,為外國 人之著作,能否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而受保護﹖原審均未予釐清,致本院無從為 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㈡、上訴人於偵審中自始辯稱,重製該錄影帶後,因效果欠佳 而未曾出租予客戶觀賞等語,否認有出租之事實。原判決亦未論敍有何足以證明上訴 人有「出租」扣案錄影帶之事證,僅以該錄影帶貼有電腦條碼,即認「已出租予他人 無疑」,尚嫌以推測之方法認定事實。㈢、上訴人辯稱,該錄影帶之正版帶係向凱撒 國際電影有限公司業務員沈順義購買,沈某有授權其重製,且該公司與告訴人鍗國公 司係同一負責人,所以不疑有他,以為已獲授權重製云云,並請求傳訊沈順義作證; 另證人林清雲亦證謂,該兩家公司係同一負責人無訛(見第一審卷第十八頁)。則上 訴人所辯究否實情﹖與上訴人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難謂無關,客觀上應有調查之 必要,原審未依聲請傳訊沈順義為證,亦屬未盡調查能事。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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