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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2/27

侵占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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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四號   上訴人即   自 訴 人 賴碧霞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三一○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 五年度自字第三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侵占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 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八十六年元月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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