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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10

誣告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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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 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五年二 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上訴書,僅云「茲據告訴人蕭榮峰具狀請求上訴略以:……等語前 來。經核聲請人所述,尚非顯無理由。茲附送原聲請狀並引用上述理由,依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並無一語 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及該書狀內容如何尚非顯無理由。查刑事訴訟法既無上訴第 三審之理由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程式顯屬不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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