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4/03

公共危險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   抗告人 蘇○瑞 右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所 為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蘇○瑞因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經原審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 日執行覊押,至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覊押期間,即將屆滿,因覊押原因依 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乃於八十六年一月七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自八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覊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 違誤。抗告意旨以其原係因保釋金不足而被覊押者,請求准予具保或責付或限制居住 而停止覊押云云。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Z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