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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16

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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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 陳凃腰 右抗告人因自訴陳詩書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 三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陳凃腰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所聲請調查有關文書證據、買賣契約 書特約事項,乃本案偽造文書、詐欺事實關鍵所在,乃原審法官官有明拒絕審理既有 文書證物,迴避調查,顯有偏頗之虞,爰依法聲請迴避等語。原審裁定則以當事人聲 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 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查承審法官就調查證據之次 序、取捨,自有其考量,並非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即一律需予調查,亦非不予調查 即有所偏頗,聲請意旨未指出任何具體事實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其聲請 難認有據,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抗告意旨仍執詞空泛指摘,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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