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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7/02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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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七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五月十四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六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所犯如第一審法院裁定附表所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確定判決 詳如該表所載)之三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並無不當,原審因之駁回再 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抗告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求為撤銷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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