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7/24

傷害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25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駁 回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傷害案件,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 確定判決,原審法院係維持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論處罪刑之判決 ,駁回抗告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案件, 依同法條規定,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說明,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竟提起抗 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