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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7/31

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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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所為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四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詐欺、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轉讓禁藥及非法販 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四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抗告人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條件 ,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年 陸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七○五號)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業已執行易科罰金完畢 ,原裁定重覆定其應執行刑已致抗告人權益受損等語。惟查抗告人所陳,縱令實在, 亦屬刑之執行問題,難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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