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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23

賭博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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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   抗 告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律師 右抗告人因賭博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再 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七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賭博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依刑 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論處罪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該條 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前開之聲請予 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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