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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1

背信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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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九號   抗告人 己○○       戊○○       丙○○       丁○○       乙○○       甲○○ 右抗告人等因自訴被告劉永民等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駁回聲請法官廻避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己○○、戊○○、丙○○、丁○○、乙○○、甲○ ○自訴被告劉永民、葉大殷、陳錦隆、古嘉諄、劉志鵬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 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 法院既就抗告人等之聲請法官廻避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 告人等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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