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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8

背信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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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七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詹宜勇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駁 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四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聲請再審,經抗告法院裁定者,不得再行抗告,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零五條之規定甚明。本件 再抗告人甲○○自訴詹宜勇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依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再抗告人不 服第一審駁回其對該案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予以駁回,揆 諸首開說明,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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