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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8

偽造有價證券再審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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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駁 為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九七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在原審之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有固定住居 所,有正當職業,沒有串證之餘地,無虞逃亡,在調查期間,因病未能依期出庭,絕 無故意不到庭之情事,且本案已辯論終結,為此聲請准予交保云云。惟查抗告人於原 法院調查期間經多次傳喚均不到庭,其後因另案被通緝,緝獲後送監執行期滿,再改 由原法院押,足認抗告人有逃亡之虞,其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押, 自難准許,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就原裁定所為論斷, 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僅執陳詞,而為爭辯,難認 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五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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