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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9/18

妨害自由等罪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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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二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 日所為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 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覊押在案。茲該院以其覊押 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乃裁定抗告人應自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 長覊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有合法經營之事業,無逃亡之事實 ,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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