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9/19

煙毒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駁回聲請具保停 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煙毒案件,初審法院係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 二八號判決,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抗告人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 定在案。依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抗告人向終審法院聲 請具保停止押,經裁定駁回,依首揭說明,自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提起 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Q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