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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30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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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殺人 未遂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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